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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87號蔡明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東簡漢民真112東原小第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明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小字第8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明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