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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李靜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圓111年度婚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李靜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李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許○芸(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863號)、許○凱(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7***84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