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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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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1號古敏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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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安111年度家聲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古敏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聲字第6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古敏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古敏玲、古政宏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聲請人古阿龍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整。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五期視為亦已到期。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薇如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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