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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84號朱志祥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朱志祥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84號被告朱志祥公共
危險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楊姿敏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