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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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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袁尉倫、詹麗芳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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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票第2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246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袁尉倫、詹麗芳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
代 理 人 吳承駿  住
相 對 人 袁尉倫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
詹麗芳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美金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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