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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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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7號阮氏清惠(NGUYEN‧THI‧THANH‧HUE)之判決、裁定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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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安110年度婚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清惠(NGUYEN‧THI‧THANH‧HUE)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裁定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清惠(NGUYEN‧THI‧THANH‧HU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判決及裁定主文分別如下:
  ㈠、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裁定: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三行「108年4月17日出境」及倒數第二行「3月6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8年8月19日出境」、「3年1月」。

書記官  陳薇如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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