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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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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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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真111訴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臺東縣長濱鄉農會與被告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文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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