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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林家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明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弘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請求酌給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玉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18,11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70,000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18,1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書記官 鄭志釩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