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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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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6號歐先智、歐妃貞等2人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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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2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歐先智、歐妃貞等2人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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