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林春菊、吳敏雄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票第2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林春菊、吳敏雄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鄭敬達 住
相 對 人 林春菊 住
居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吳敏雄 住
居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號:CH-
No-361876),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