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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蘇吳碧霞、夏祖湘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民事抗告狀繕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強111執事聲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吳碧霞、相對人夏祖湘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聲請人王張美枝與相對人吳炎成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因相對人蘇吳碧霞、相對人夏祖湘遷出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無法囑託駐外機構送達,則前開應送達之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主文如下:
異議駁回。
書記官 王品涵
股 別:強股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