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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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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林世杰、林和、林妍伊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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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林世杰、林和、林妍伊等3人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見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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