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潘瑞安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瑞安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被告潘瑞安等詐欺等
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瑞安
具 保 人 林裕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