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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陳昱中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原小20字第11100122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中本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昱中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