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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4號高建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明111婚14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4號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高建勇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高○弘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志釩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