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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陳定元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定元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78元,及其中2,493
元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江佳蓉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