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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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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2號林慧齡、林慧美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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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2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林慧齡、林慧美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盧建榮  住
相  對 人 林慧齡即林聖晏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相 對 人 林慧美即林聖晏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檔案下載

  • 111司拍22號表格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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