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惠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世民)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惠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世民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龍彬
住
相 對 人 惠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世民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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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拍20號表格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