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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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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5號林榮華之準備程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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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德股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榮華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原易字第15號被告林榮華毀棄損壞案 件之公示送達準備程序傳票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準備程序傳票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健豪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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