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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號周有根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有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有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佳蓉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