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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陳明賢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陳明賢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
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姮君 住
居
送達代收人 葉鄭美
住
相 對 人 陳明賢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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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拍7號表格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