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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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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周雲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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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東簡漢民勇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雲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簡字第20號原告洪輝週與被告周雲雀等四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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