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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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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林倉億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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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明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倉億之家事事件起訴狀繕本(111年6月16日起訴狀繕本及歷次書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訴字第14號請求酌給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事件起訴狀繕本(111年6月16日起訴狀繕本及歷次書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倉億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志釩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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