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小字第122號蔣培德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東簡漢民真111東小第1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培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小字第12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培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文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