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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他字第41號謝惠娟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圓111年度家他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惠娟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他字第41號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惠娟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臺幣肆仟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