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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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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小字第118號劉征世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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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小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征世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小字第1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征世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如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職權命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另通知被告應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所提答辯狀除以正本送本院外,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寄對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書記官  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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