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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小字第129號鄭少鴻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小第1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少鴻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小字第12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少鴻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鄭少鴻應按時到場,如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得依職權命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另通知被告應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所提答辯狀除以正本送本院外,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寄對造,並提出送達之證明。
書記官 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