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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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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陳定元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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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東簡漢民宙111東原小第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陳定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定元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佳蓉
 

  • 發布日期:111-06-20
  • 更新日期:111-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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