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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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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7號阮氏清惠(NGUYEN ‧THI ‧THANH ‧ HUE)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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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安110年度婚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清惠(NGUYEN ‧THI  ‧THANH ‧ HUE)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清惠(NGUYEN ‧THI  ‧THANH ‧ HUE)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薇如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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