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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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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90號張芸瑄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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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簡字第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芸瑄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9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張芸瑄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柒萬壹仟壹佰
          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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