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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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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宋子江、宋青賢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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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宋子江、宋青賢等2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規定。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美華  住
相 對 人 宋子江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兼  債務人  宋青賢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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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拍9號表格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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