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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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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覊字第49號殺人未遂等聲請覊押案件被告於候審室破壞燈具自傷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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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法院候審室-1

本院110年10月5日晚間(下同)6時38分受理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覊押被告王OO一名,被告暫押候審室戒護等候庭訊,於7時8分爬上候審室內蹲式馬桶旁矮牆(保護候審人犯如廁隱私用),被告王OO身型壯碩,徒手破壞天花板燈罩拔下燈管,2名於候審室外戒護的法警除大聲喝阻,並通報警力緊急支援外,隨即於7時10分開啟候審門禁,以鎮暴噴霧壓制,阻止被告以燈管碎片自傷。7時17分支援警力抵達,即將被告戒護送台東基督教醫院治療。

    被告經醫師檢查診斷「開放性傷口初期照護」治療後於9時返院,經值班法官指定辯護律師到場,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認有覊押必要,准予覊押。法官並諭知被告候審有自殘情形,監所應注意其安全。

    本院法警同仁依標準作業程序處理戒護,啟動緊急機制,聯繫轄區警力及時支援,確保人犯戒護安全,應變得宜。本院並將就此事件檢討,持續精進各項安全作為及措施,避免緊急事件發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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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06
  • 更新日期:110-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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