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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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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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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因應《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全面施行,為協助家中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等人)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使其安心參與審判,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

貳、經費來源

本方案之經費,由司法院參酌各地方政府轄區內未滿6歲兒童佔23歲以上人口之比例[註1]、適用國民法官新制之案件數估算編列,以不與地方政府重複支給為原則,編列支援款支應。

[註1] 本比例係參照各縣市當年度未滿6歲兒童/ 23歲以上人口推算,110年全國比例約為5.79%。

參、支給對象、項目及標準

一、支給對象:未滿6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等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者。

二、支給期間:依前揭對象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三、支給項目及標準:支給國民法官等人照顧之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費用(不含餐費及其他費用),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支給費用參照各地方政府公告之臨時托育費用標準核實支給,並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註2];倘無公告標準者,以每小時200元為支給上限;倘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協助托育者(親屬托育),每小時參照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112年度為每小時176元)。

[註2] 由於臨時托育之方法多元,各縣、市尚無一致臨時托育費用標準,爰本方案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之定點臨托收費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

四、受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學費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向法院申請上開費用支給。但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之送托時段與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無重複者,不在此限。

肆、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方案原則採核實支付,須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等實際照顧未滿6歲兒童之人於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親屬托育),始符合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1)。

(二)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如附件2)。

    (三)受托兒童之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影本)。

(四)相關臨時托育之服務證明(必要時得以切結書取代,如附件3)。

三、本案申請流程如下:

流程2

臺東縣政府承辦人:羅培玲,電話:089-345106分機:269,電子郵件:n4178@ntaitung.gov.tw

臺東居家服務中心承辦人:余毓琦,電話:089-345985 

 

詳細資料請參考附加檔案

檔案下載

  • 國民法官照料措施—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pdf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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