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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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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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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因應《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全面施行,為協助經地方政府認定為身心失能者之主要照顧者(以下簡稱主要照顧者)[註1],因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尋求長照喘息服務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長照喘息服務費用,使其安心參與審判,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

[註1] 主要照顧者須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有關家庭照顧者之定義,並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登載之資訊為準。

貳、經費來源

本方案之經費,由司法院參酌各地方政府轄區內主要照顧者比例[註2]、適用國民法官新制之案件數估算編列,以不與地方政府重複支給為原則,編列支援款支應。

[註2] 本比例係參照當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全年照顧服務人數/我國23歲以上人口推算,110年為1.43%。

參、支給對象、項目及標準

一、支給對象:經各地方政府認定為長照需要等級2-8級者之主要照顧者,並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下稱國民法官等人)。

二、支給期間:依前揭對象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時間(含參與選任程序)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三、支給項目及標準:參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支給國民法官等人主要照顧之失能(智)家屬使用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居家喘息服務等之費用:

參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核實支付。
以每2小時770元為支給上限(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為925元[註3]),高於額度者,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為符不與地方政府重複支給原則,主要照顧者就擬申請本方案補助部分,應先行向服務提供單位敘明採自費方式辦理。

[註3]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之認定,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6所列為準。

 

肆、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方案採核實支付,須長照需要等級2-8級者之主要照顧者因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需申請並使用喘息服務,且未另行申請其他機關之費用支給,始符合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完畢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如附件1)。

(二)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如附件2)。

    (三)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影本)。

    (四)執行職務期間(含參與選任程序)之喘息服務紀錄表(影本)。

三、本案申請流程如下:

   流程

詳細資料請參考附加檔案

檔案下載

  • 國民法官照料措施—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pdf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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