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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1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級規劃?
- 2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3簡易訴訟程序是否經言詞辯論?
- 4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
- 5關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 6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應向哪個法院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有無限制?
- 7上訴審發現原審裁判誤用訴訟程序,應如何處理?
- 8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與修法以前有何重要差異?
- 9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 10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二篇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後,關於交通裁決之救濟程序,與過去聲明異議有何差異?
- 11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重新審查」程序之功能及性質?
- 12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是否須經訴願等前置程序?
- 13交通裁決事件,可以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嗎?
- 14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有無限制?
- 15交通裁決事件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 16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 17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 18原處分機關收到交通裁決事件起訴狀繕本後,應如何處理?
- 19交通裁決是否徵收裁判費?徵收標準為何?所謂「按件」徵收裁判費,係按起訴狀件數或裁決書件數來計算?
- 20假扣押、假處分之管轄法院為何?其聲請撤銷應向何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