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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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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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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有保護當事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責任,其措施如下:

    1. 你可於庭期前向承辦股報告事實請求保護,該股即會以書面或口頭知會法警室辦理保護事宜,你在等候及出庭時法警室均會妥善安排,視情況也會陪同你出庭。
    2. 開完庭後你可先到法警室休息,法警會協助你安全離開法院。
    3. 你若庭期前未請求保護,可以直接向法警室說明原因尋求保護,法警室向承辦股回報後,會妥善安排你的保護事宜。
    [ 110-05-18更新 ]
    1. 聲請人於收受刑事庭函文10日後,攜帶函文、身份證、印章、切結書、決定書正本等來院填具刑事補償金收據辦理請款手續。
    2. 若由繼承人具領,亦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系統相關之戶籍騰本(最近三個月)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如委託代領,並應出具委任書,委任之印章須與印鑑證明相同,委託人、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及決定書正本。
    4. 為維護公款安全,請聲請人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戶名、帳號,並請一倂檢附撥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110-05-18更新 ]
  • 室於收到刑事保證金的發還函文,經核對無誤後,開立「支出傳票」,將刑事保證金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 110-05-18更新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1. 得提起的時間: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 不得提起的時間:
      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
      未提起上訴即不可提起。
      有提起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 110-05-18更新 ]
  • 本院會計室於聲請人辦理領取相關手續後,將所有相關資料彙集並發函至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經由審核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撥款至本院,再轉發予聲請人。

    [ 110-05-18更新 ]
  • 案件無論在偵查或審判中,告訴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而且,該代理人不一定要有律師資格。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或法院於審判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要提出委任書狀,才合乎規定。

    [ 110-05-18更新 ]
  • 刑事案件可以分成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單純是被害人個人法益的侵害問題,所以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控訴意願,如果被害人超過時間沒有告訴,或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應為不受理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告訴,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亦應依法判決。所以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然撤回告訴,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110-05-18更新 ]
  • 刑事案件可以分成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單純是被害人個人法益的侵害問題,所以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控訴意願,如果被害人超過時間沒有告訴,或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應為不受理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告訴,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亦應依法判決。所以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然撤回告訴,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110-05-18更新 ]
    1. 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2.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 兩者有什麼差別?
      • 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 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110-05-18更新 ]
  • 收到法院傳票,你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

    [ 110-05-18更新 ]
  • 你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你聯絡承辦人員並將你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你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你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你不需要擔心被告會認出是你。

    [ 110-05-18更新 ]
  • 因犯罪而受有損害的人,對於刑事被告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賠償責任的人,得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你所受的損害,如果你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你撰寫書狀程序上的問題。

    [ 110-05-18更新 ]
    1. 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如其住居所不在南投市內,還需加上在途期間3日,例如:某甲住所設於南投縣信義鄉某村落,其於95年5月4日收受判決書,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95年5月17日,若某甲於9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2. 特別注意事項: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還是按照上揭計算方式為之。

       

    [ 110-05-18更新 ]
    1. 案件即確定,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會儘速將案件檢送地檢署,由地檢署執行。
    2. 特別注意事項: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是地檢署非地方法院。
    [ 110-05-18更新 ]
    1. 你可以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裁定)書登載之判決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再看看判決(裁定)書最後一頁是不是可以上訴。
    2. 可以上訴:應在收受判決(裁定)書後十日內具狀向判決之法院提起上訴。
    3. 不可以上訴:在法院宣示判決那天,案件就已確定了,這時你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 110-05-18更新 ]
  • 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可以具狀陳述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 110-05-18更新 ]
  •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攜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 110-05-18更新 ]
    1. 案件經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者,如在本院繳交之刑事保證金,本院會主動寄達通知書,請保證人於指定期間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領取。
    2. 在地檢署繳交之保證金,請於收到地檢署之保證金發還通知書後,於指定期限內至地檢署領回保證金。
    [ 110-05-18更新 ]
  •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 110-05-18更新 ]
  • 自訴是被害人直接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自訴人要自己提供証據資料,負責舉證責任,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所以這次刑事訴訟新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定期命自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 另外,雖然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不到庭,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仍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被害人不願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時,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 110-05-18更新 ]
  • 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 110-05-18更新 ]
  •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即可,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 110-05-18更新 ]
  • 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另外,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 110-05-18更新 ]
  • 刑事案件可以分成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單純是被害人個人法益的侵害問題,所以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控訴意願,如果被害人超過時間沒有告訴,或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應為不受理判決。
    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告訴,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亦應依法判決。所以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然撤回告訴,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110-05-18更新 ]
  • 在刑事案件中,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之案件外,第一審之案件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案件,此即為通常之審判程序。

    [ 110-05-18更新 ]
  • 經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之案件,在於將全卷移送管轄法院審理,尚未判決前,均可以書面陳述意見,以供承辦股法官參酌。

    [ 110-05-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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