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或家長可檢具事證(如在學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居所里長證明或工作證明等,逕向少年保護官報告,並聲請囑託該地之同級法院所屬少年保護官,接續執行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
:::
Q&A
-
[ 110-05-18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第2項復規定:「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故少年前科紀錄保留三年,即少年在接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後,法院將會主動塗銷前科紀錄,無需當事人再為聲請
[ 110-05-18更新 ] -
少年有正當理由,確實無法按期報到,應事先以電話或書信,逕向該股少年保護官請假;經同意後再擇期報到。
[ 110-05-18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