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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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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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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有些少年進去後比較會想,能夠改過新;有些少年則會學習其他壞習慣的少年反而變壞,但輔育院內的輔導人員會很注意少年平日之行為作息,避免使上述情形發生。

    [ 110-05-18更新 ]
  • 輔育院或少年監獄均設有補校,如結業即有結業證明書。

    [ 110-05-18更新 ]
  • 有遇此種情事發生,少年保護官亦會本著同理、接納的專業態度來處理。

    [ 110-05-18更新 ]
  • 依法少年保護官有權去調查,但調查之方式以不影響少年的工作為原則。

    [ 110-05-18更新 ]
  • 過去法務部、教育部及國防部曾協調,不能以少年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為由,而拒絕其報考軍校或入學。惟實務上也發現,國防部在此方面的政策不定。

    [ 110-05-18更新 ]
  • 少年原則上可以出國觀光或探親,應須事前先獲得少年保護官的認可並經法院許可為宜,但至少在六個月內應有良好的表現。

    [ 110-05-18更新 ]
  •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管束的職責,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110-05-18更新 ]
  • 此二者並非相同。少年之保護管束大多是少年保護處分所交付保護管束,少數為刑事案件判決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以及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者。惟少年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只適用於少年身分,而不適用於成年。

    [ 110-05-18更新 ]
  • 少年保護官有事家訪找家長,若沒有遇到家長,通常會留一張紙條,再通知家長擇日與少年保護官聯絡後再談。

    [ 110-05-18更新 ]
  • 少年來院報到時間通常是在其上班時間,惟若有實際困難可與少年保護官商量,是否能於其他合宜的時段報到。

    [ 110-05-18更新 ]
  • 輔導活動原則上以少年參加為主,故僅需少年自己前來即可;而舉辦時間通常皆為例假日,但以不影響家長日常作息為原則。

    [ 110-05-18更新 ]
  • 法院會將法官之裁判書正本送達移送之機關,少年之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執行完畢三年後,少年法院亦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該紀錄。

    [ 110-05-18更新 ]
  • 保護管束是以期間為準,通常其執行期間為三年。

    [ 110-05-18更新 ]
  • 少年日後執行保護管束只需前來法院報到即可,而第一次報到本院會規定由家長陪同前來,但以後家長是否仍須陪同,則由家長自行斟酌。少年保護官如有需要家長到場通常會事先告知。

    [ 110-05-18更新 ]
  • 請家長想辦法聯繫,如果仍然行蹤不明則可以請少年保護官聲請法院辦理協尋。

    [ 110-05-18更新 ]
  •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先行調查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狀況,並依其調查結果,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發當事人間之對立。

    [ 110-05-18更新 ]
  • 1.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保護核發內容。
    2.關於金錢給付的保護令款項,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的內容有異議時,可以在保護令未失效前,向原本核發保護令的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的程序,可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 110-05-18更新 ]
  • 1.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得請求法院改定之。
    4.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5.法院為審酌子女利益,會函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作訪視,請其提出報告及建議,訪視單位會與兩造約定訪視時間。

    [ 110-05-18更新 ]
  • 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良窳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之關鍵。惟少年法庭設立的主要目的非係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以對症下藥,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主角,當然仍須出庭。

    [ 110-05-18更新 ]
  •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故應向上述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準備文件如下:1.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3.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 110-05-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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