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為財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至10項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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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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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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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30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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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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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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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之規定,定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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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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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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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異動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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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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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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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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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規定,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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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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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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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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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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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身分證所載紀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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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請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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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信(圖記)及全體董、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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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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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圖記)及全體董、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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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目錄)正本及其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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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應附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土地或建登記謄本,亦即不動產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分「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名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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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應附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證明存單或公司股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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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名冊正本: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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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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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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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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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借用(租用)證明書及出借用所有證明影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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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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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