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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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董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董監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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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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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屆董事000(監事000)辭任,繼任董事000(監事000)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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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董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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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由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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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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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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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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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變更,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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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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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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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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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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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蓋印鑑章):請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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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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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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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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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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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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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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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