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法人董、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字型大小: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董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董監事資料。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0屆董事000(監事000)辭任,繼任董事000(監事000)變更登記。

    • 繼任董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 聲請人由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 董、監事變更,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產生。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名冊正本:

    • 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 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蓋印鑑章):請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

    •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 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