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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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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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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註:捐助人姓名及捐助財產數額不可變更。 -
人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財產總額減少時,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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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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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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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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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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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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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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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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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之證明文件,如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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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應併附年度結算經主管機關核備公文影本,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經主管機關核轉,始得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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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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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