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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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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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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原捐助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00以00年00月00日00字第0000號函,准予備查。

    • 捐助章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應載明:原捐助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確定裁定准予補充變更確定。

  3. 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 章程:

    •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應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 主管機關驗印之變更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正本(應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 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予變更確定後,再報主管機關驗印,再檢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變更登記)。

  6.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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