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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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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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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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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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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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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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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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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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其態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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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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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應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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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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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民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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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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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之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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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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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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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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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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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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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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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卡)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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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製表人應用印。 -
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並經主管機關驗印或會議承認。 -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應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經主管機關驗印,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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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