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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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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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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 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 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 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 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2.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3.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4. 清算人印鑑式(卡)正本2份。

  5.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6.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董、監事會議紀錄承認,或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並經主管機關驗印。

  7. 原經主管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8.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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