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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清算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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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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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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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董、監事會會議紀錄證明或由董事長及董、監事2人以上共同出具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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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