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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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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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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清算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 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 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1. 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除應經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 法人印鑑證明書(請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
    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4. 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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