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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清算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4.下載民事聲請狀(請求發給登記簿謄本)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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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用途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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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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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法人請蓋董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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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份數請志宏填寫(謄本費用一聲請份數加收,每份聲請費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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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