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

字型大小: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清算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4.下載民事聲請狀(請求發給登記簿謄本)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聲請用途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

  2. 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 聲請人為法人請蓋董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圖記)。

  4. 登記簿謄本份數請志宏填寫(謄本費用一聲請份數加收,每份聲請費為200元)

  5.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