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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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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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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

    • 法人圖記變更。

    • 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新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註: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3. 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正本各1份(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4. 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 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可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印模正本2份替代)。

  6.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7.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加蓋法人圖記,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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