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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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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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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臺東縣000000號變更為臺東縣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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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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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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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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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臺東縣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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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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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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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所有權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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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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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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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附變更章程所應附送文件。(詳參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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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証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