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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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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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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 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 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 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2. 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5.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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